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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涵水镇森林防灭火行政追究问责办法》的通知

2020-06-14 09:43
 来源: 平昌县涵水镇人民政府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相关部门:

现将《涵水镇森林防灭火行政追究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昌县涵水镇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2日



涵水镇森林防灭火行政追究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以下简称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负有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的各村(居)委会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追究是指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理。

第四条  各村(居)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防灭火条例》、《平昌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森林防灭火责任书》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第五条  森林防灭火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村(居)委会和相关部门的行政“一把手”是森林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政府包片领导和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负有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各村(居)委会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灭火辖区负责制、重点人员监管责任制、森林防灭火值班制、领导带班制、村民轮流挂牌值班和巡山护林员等制度,要督促各村(居)委会建好村规民约,与林农签订森林防灭火责任书,各村(居)委会每年向镇人民政府递交森林防灭火责任书,把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森林防灭火期间,各村(居)委会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每天必须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镇办公室有专人值班。

第八条  村(居)委会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的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在春节和清明节期间,林区要安排专人轮流上路巡山执勤,鸣锣警示预防森林火灾;教育村民不得在林区林缘内从事炼山、烧土坎、堆沤火土灰等野外用火活动;组织村民在坟地、寺庙周围开设森林防灭火隔离线,严禁燃放鞭炮、烧纸钱、点香烛等行为发生,要加强对本村痴、呆、智力障碍者及精神病患者的监护管理。

(二)村(居)委会主任是本辖区森林防灭火第一责任人。每个村(居)委会要配备3名以上森林防火信息员和10名以上联防队员,花桥、枣坪国有林,安坪杞木林基地及垃圾场不少于20人。

(三)发现火情后,必须在10分钟以内向镇人民政府报告,迅速组织扑救并查明失火原因和调查有关当事人。

(四)发生森林火灾后,村(居)委会主任和干部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组织村民科学扑救森林火灾。

第九条  镇相关单位单位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是:

(一)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森林防灭火责任人。

(二)负责做好驻点村(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三)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因本单位工作人员祭祖扫墓等活动引起森林火灾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条  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森林防灭火过错责任单位和过错责任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分。

行政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书面检查、调离岗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可视其情况合并适用。

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林业站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

(一)未按要求修订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灭火要求野外用火或者爆破等活动予以默认或批准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级有关部门森林防灭火工作安排部署的;

(五)森林火灾发生后,未按照《平昌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的;

(六)森林火灾发生后,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火场靠前指挥的;

(七)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八)森林火灾扑灭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森林火灾调查评估或谎报、瞒报调查评估结果的;

(九)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灭火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灭火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起主要作用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本人或者指使他人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调查的;

(四)年度内出现两次以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行为的;

(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六)应当从重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灭火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追究行政责任:

(一)主动说明过错责任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有效阻止不良社会后果发生的;

(四)主动纠正过错行为或者挽回损失的;

(五)应当从轻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灭火过错责任人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森林防灭火过错责任人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灭火工作列入各村(居)委会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并采取一定的经济措施:

(一)出现一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30亩以上),每次惩扣工作经费1000元;出现较大森林火灾(过火面积50亩以上),每次惩扣工作经费2000元。

(二)对生态公益林和退耕还林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实行“谁受益、谁管护、谁防火”的原则。生态公益林和退耕还林出现森林火灾,暂缓兑现该村过火面积受益户当年生态效益补偿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待火烧迹地全面更新造林并落实管护措施且检查验收合格后次年予以补发。

第十六条   需要对森林防灭火过错责任人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法移送纪检部门处理;需要对森林防灭火过错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单位负责人或分管工作变更的,在考核年度内,按任职或分管期间实际发生的森林火灾情况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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