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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昌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2-23 10:5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昌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平昌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十八届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6日


平昌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9〕35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巴府发〔2020〕7号)要求,结合平昌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及省、市、县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

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平稳有序推进。先行选择基础资料完善、权属争议少的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最终实现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首先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河流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湿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清晰界定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我县行政区域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委托省级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委托市级人民政府代理行使使用权分别由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我县积极配合、支持上级相关部门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中央、省、市直接统一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我县不再重复登记。

(二)做好县级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级相关单位制发实施方案,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同时结合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其资源类型和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我县将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同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等,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

2.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我县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水利局、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水利普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等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林业局以及湿地所在管理机构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本辖区范围内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探索建立三维确权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本辖区范围内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已登记发证的县属国有林业单位的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权属界线,探索开展代理行使主体补充登记。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应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三)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再单独建设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做好本级负责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时间安排

按照从2020年起,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县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10月30日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平昌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并依据工作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启动平昌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标准、规范,适时参加省、市组织的培训。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从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及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河流湖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中,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至2022年)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河流湖泊等水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等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和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基本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3.随着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同步完成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数据库的建设。

(三)全覆盖阶段(2023年及以后)

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部门职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督导检查,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财政局:保障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及权籍调查工作经费,以及建设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经费。

县水利局:提供我县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等成果,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职责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

县农业农村局: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在不动产确权颁证结束,数据脱密后,配合不动产登记中心平台建设;并做好农村土地(不含水域)承包经营权及有关合同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的日常衔接。协同指导地方水域渔业养殖权的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协助提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需要的相关基础资料。

县林业局:负责提供我县行政区划内森林资源“一张图”、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规划及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自然保护地目录清单,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职责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

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协助开展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我县环境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有关基础资料和水质监测成果、排污许可资料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需要的相关基础资料。

各镇政府(经开区、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协助开展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等相关工作;落实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权属争议调处。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调查成果的审核,并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支持上级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的发布、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成立工作专班,选好技术队伍,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量,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密切协作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同时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全力支持上级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组织做好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的发布、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统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及时提供本部门真实、准确、可靠的相关基础资料或数据,协助开展相关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三)健全调处机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主动做好与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县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预划登记单元、划清自然资源类型边界、开展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同时,要健全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和工作机制,负责指导协调调处工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根据部门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妥善处置权属争议,做好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要加强权属争议案件的信息收集,掌握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四)强化资金保障。按照《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落实工作保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有效推进。

(五)加强宣传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各类载体,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工作进展与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加大培训力度,加强经验交流,提升队伍素质,全力培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专业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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