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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岩口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岩口镇人民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的通 知

2023-02-13 15:01

镇级各单位:

现将《岩口镇人民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昌县岩口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8日

岩口镇人民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权力运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廉政风险,推进依法、规范、高效、廉洁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内控管理要求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川财采〔2021〕74号)、《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巴财采〔2021〕77号)和《平昌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平昌县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平财采〔2022〕1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基本原则,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规范流程、完善措施,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促进本单位政府采购提质增效。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内控管理。

三、政府采购的范围

政府采购:是指本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

(二)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三)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经省政府同意后发布的《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四)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五)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六)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七)有关认定标准

政府采购的认定标准:本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采购品目汇总预算金额达到四川省现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相应数额标准:一个采购项目资金来源于多个预算项目,按照汇总后的预算金额计算相应数额标准。

一个预算项目的认定标准:一般指部门预算项目库中的一个项目或者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文件中明确的一个项目。

采购品目的认定标准: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参考财政部2013年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对项目属性进行理解和分类,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发布的最新《四川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最末级采购品目确定项目最终的采购品目。

四:职责界定

(一)成立以镇长为组长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方式、招标文件以及监督监管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二)确定办公室为本单位政府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日常管理、指导、协调、部署、监督和质疑处理等工作。

(三)采购需求部门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应根据政府采购规定及本单位政府采购要求,负责本部门所涉项目的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等具体工作。

(四)根据建立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的要求,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政府采购联络员,专门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沟通、协调和联络事宜,并不取代采购需求部门的主体责任。

(五)对于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和自行采购项目,明确项目监察工作小组、验收工作小组等监督机构。根据管采分离原则,采购经办人员不得参与上述监督机构。

五:强化政府采购流程控制

(一)编制采购预算

财政所预算人员负责向各部门传达县财政局预算规定和要求,各部门按要求结合工作需求编制下一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并报财政所汇总。财政所预算人员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提交党政办公会研究,经党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的采购预算须上报镇人大审议通过后,方可上报县财政局。

(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由项目业务部门和办公室选择3-5家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求的单位,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纪委书记和纪检干事、项目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财政所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及其他需要参会的人员开会决定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方式包括随机抽选、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等形式,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表决方式由党政办公会讨论决定,会议过程形成完整记录,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表决结果,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必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收费标准。

(三)制定采购需求,确认采购文件

各部门按自身工作需求提交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应说明采购原因、采购内容规格要求、采购预算金额等采购涉及事项,由业务部门申请,分管领导初审,党政办负责人、分管领导确认,书记审核通过并签字确认,交办公室采购员汇总。采购报告应说明采购需求部门、采购原因、采购内容、各采购内容预算金额与总预算金额、采购方式,确保既能完整真实反映采购需求,又能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严格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制度,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照规定进行评审,以评审金额作为政府采购采购项目预算控制数。由采购领导小组(三人以上)对采购标的进行市场调查(调查内容:采购标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并形成调查记录),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政府采购需求论证由单位组织,也可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由熟悉该项目的采购需求部门人员、纪检监督人员参加。需求论证资料(含专家签字的需求论证报告、专家职称证件复印件、组织需求论证的图片资料)随其他采购资料一并留存归档。

(四)委派监督人员和采购人代表

由镇纪委确定监督人员或邀请其他有监督权的部门安排监督人员对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现场详审进行监督。由政府出具监督人员介绍信。

政府有符合采购人代表条件的人员,由业务部门报经镇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确定采购人代表。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难以确定合适的采购人代表的,报经县财政局同意,从其他部门或社会组织中选择符合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由政府出具授权委托书以及证明采购人代表职称、身份的证书、证件和材料。

(五)签订合同

由业务部门审核确定采购合同内容,并将审核无误的合同交镇长签字加盖政府公章后留存备案。

(六)履约验收

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由采购办公室、业务部门、纪委人员(组成不少于3人以上的验收小组)参与,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履约情况。

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采购人也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资金支付

全面落实预付款制度,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可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10%--30%的预付款。在供应商提供预付款保函的前提下,可最多支付合同金额的40%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保函提交要求等要在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

(八)信息公开

政府采购项目严格依照财政部门统一模板,全面、准确、及时、完整的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

(九)档案管理

项目业务部门应根据实际项目情况对项目全套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保证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采购员应对经办的采购操作中形成的审批表和材料等采购记录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整理归档。项目业务部门和采购员应确保采购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擅自销毁。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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