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镇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引导和扶持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村级合作社带动农业产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监管原则
第二条 坚持以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为基础的原则。发展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实行“三权分置”,在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 坚持维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发展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做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坚持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以特色产业为依托兴办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壮大村集体积累,促进农民增收。
第五条 坚持示范带动原则。积极培育典型,发挥示范,引导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运行,提高辐射带动能力。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以农民自愿加入为前提,以优势产业为依托,以“三变”改革为抓手,强化政策扶持,优化配套服务,创新发展模式,完善运行机制,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实现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第七条 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XX(乡、镇、街道名称)XX(村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设立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村支两委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定5名以上成员为设立人,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 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应当规范社员入社手续。广泛宣传、行政推动,根据村民意愿自愿申请加入。建立专用账户,发放社员证。不得拒绝农户合法的加入申请。
第十条 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吸收本村集体内的一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等为分社成员,并不受数量限制。
第十一条 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村支两委工作人员不能兼任合作社理事长。如不能选出,或暂时没有合适人选胜任的,可暂由国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乡镇挂片领导、驻村干部、第一书记代行理事长职责或出任经理,待有合适人选后退出。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土地经营权、房屋产权、林地等用益物权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十四条 村集体的所有集体耕地、荒山、林地、水域等资源,集体房屋等资产,以及集体其他方式形成的资产,先进行清产核资,再召开村民大会,会议同意通过后,折股量化到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五条 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承接国家各类财政扶持资金、金融贷款资金的主要载体,合作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金融贷款和他人捐赠,按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
第十六条 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集体资源资产折股量化的份额,以及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章程规定进行分配,实行单独记账。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真正做到产权清晰,管理民主。
第十七条 建立财政资金使用审批制度。相关部门要从合作社具备的条件、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支持的环节及产生的效益等方面进行审核和评价,确定资金规模和支持项目,并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所得财政资金量化融入“三变”改革,用于壮大村集体积累。村集体积累在二次分配中首先考虑贫困户的脱贫问题,再按合作社章程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取、挪用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纠正并收回资金外,暂停该合作社今后申请各类资金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接受村支两委的领导,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责任状》作为年终考核及奖励发放的依据。
理事会和监事会报酬发放标准参照村民委员会报酬标准执行,从合作社净利润中支付。在村合作社没有盈利前,先记账,待合作社盈利后,逐步发放到位。
第二十二条 由国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乡镇挂片领导、驻村干部、第一书记代行理事长职责或出任经理的,以及由村支两委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不另行发放工资,根据工作或任务完成情况,经过考核认定后可领取奖励。
第二十三条 村支两委、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可适当领取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数额由合作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村支两委奖励资金从当年合作社净利润提取的5%的股份中提取,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奖励资金从合作社当年净利润中提取。在村民委员会和合作社交叉任职的,只能领取一次奖励。
第四章 监管方式
第二十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各级各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对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合作社内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部门负责登记注册,严格审核把关,并按年度对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农业部门负责生产技术培训、章程制度建设、生产销售和财务报表定期检查等日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扶持和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供销部门负责做好销售及利益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金融部门负责做好金融扶持、信用建设和风险防控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做好舆论监督工作,对违反章程、制度和财经纪律、损公肥私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曝光,责令整改。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做好指导、扶持和监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负责指导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成立,完善章程制度,健全社员入社手续;指导、设立个人账户,发放社员证;监督记载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各种方式形成资产量化为该成员的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增强活力;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增加收益;加强会计制度建设,监督资金使用。加强对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居)两委负责广泛宣传动员,提高村民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做好协调以及纠纷调处。制定合作社工作目标责任状,对合作社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督促合作社要做好产业规划、项目实施、市场开拓等生产经营活动。监督合作社实行“六统一”(统一培训、统一技术、统一投入品、统一管理、统一品牌、统一销售)经营管理模式建设。村委会将合作社社员纳入《村规民约》进行管理,各村可根据本村发展实际,适当增加相关条款。增加的条款,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理事会负责制定、实施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员、出纳员岗位责任制、资金管理及费用开支制度、社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对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收益分配及社员入社(入股)、退社(退股)等社员关注的事宜进行定期公开,接受社员监督。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目标责任状,按目标责任状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对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三十条 合作社会计人员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做好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 组织除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以外政治思想较好、为人正直的本社社员,成立民主监督小组,对本社分配方案、社务公开、财务公开、资金审批等制度及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