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2023〕P002号)

发布时间:2023-02-10 09:43来源: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字体【  

巴环境罚〔2023〕P002号

平昌县银包梁养殖专业合作社:

社会信用代码:93511923MA62D0TN3X

法定代表人:杜贤奎                             

地址: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友谊村7社

我局于2022年12月8日对你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合作社在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友谊村7社的生猪养殖场养殖期间将养殖废弃物随意倾倒至旁边山沟。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相关书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3〕P002号)告知你合作社陈述申辩权。你合作社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合作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至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备查询。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巴州区支行

户名:巴中市财政局

收入项目为“环境行政处罚罚款”并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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