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2023〕P001号)

发布时间:2023-02-07 09:35来源: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字体【  

巴环境罚〔2023〕P001号

 

平昌正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5HARN2A

法定代表人:周明刚

地址:四川省平昌县星光工业园双星社区27号

我局于2022年11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四川省平昌县星光工业园双星社区27号的塑料口袋生产线在正常生产过程中,未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引风电机,该行为属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相关书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3〕P0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巴环境罚听告字〔2023〕P001号)告知你公司听证和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并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并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至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备查询。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巴州区支行

户  名:巴中市财政局

收入项目为“环境行政处罚罚款”并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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