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平昌县出台十三条措施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发布时间:2020-07-02 16:58来源:平昌县政府办字体【  

对应文件

1、全力支持企业参与重点生活物资、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等疫防控相关生产企业扩大产能

2、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

3、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物流费用补贴

4、疫情防控期间适当减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租金和物业费

5、特殊困难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6、加大税收减免力度

7、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实施贷款财政贴息

8、加大企业生产发展扶持力度

9、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10、强化应急转贷基金使用

11、降低信贷融资成本

12、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13、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2月25日,我县出台《平昌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十三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支持全县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措施》自即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资金支持:《措施》明确,生产发展扶持一季度产值或投资总量、增速位居全市前50位的企业或项目给予2—10万元资金支持。贷款财政贴息县域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一季度的贷款按基准利率的30%进行贴息,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加大信贷支持疫情防控期间、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到期存量贷款办理续贷或展期业务,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辖区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使用应急转贷对已经申请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企业,单笔业务采取到期顺延,延长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因疫情影响导致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可按程序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使用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2019年缴纳税款县级留存部分的100%。降低融资成本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县属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减半收取融资担保费用。其中对符合担保条件的涉农企业原担保费2%,减按1%收取;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商业企业原担保费3%,减按1.5%收取。

缓交社保:《措施》提出,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养老、工商、失业单位缴费,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同时,针对中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实行退一补一、转一补一特殊政策,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满后,企业应按规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税费减免:延期缴纳税款。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加大税收减免。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减轻负担:适当减免租金。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规上(限上)企业,其中,第一个月免租金,第二、三个月减半收取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适当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物流费用补贴。承担县政府指定采购防疫应急物资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县财政按实际发生的30%给予补贴缓解用能压力。县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确定的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注册地在平昌的中小企业,县财政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不计收滞纳金。实施援企稳岗。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符合环保政策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中小企业因疫情防控停工,且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纳入县级专项培训补助范围实施定额补贴,待疫情禁令解除后,由企业按程序申报;对参加线上免费培训的,不给予补贴。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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