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城乡供排水设施管护办法》共十三条:
第一条主要阐述制定本办法的意义和法律依据;
第二条主要说明公共供排水设施的范围,单位与公民保护供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主要明确镇(街道、管委会)对辖区供排水设施的监管责任;
第四条主要规定供排水运营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主要界定自来水用户对水表及户内管道管护的责任范围,明确运营单位正常更换水表的责任;
第六条主要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对供排水设施的保护、修复、赔偿责任;
第七条主要阐述维修养护供排水设施的安全操作规定;
第八条主要规定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禁止性行为;
第九条主要规定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禁止性行为;
第十条主要阐述对县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辖区政府(街道、管委会)、运营企业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主要明确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及依据;
第十二条与十三条系附属性说明。
解读机构: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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