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0 09:24来源:平昌县医疗保障局字体【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为全力做好平昌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9月20日制定了《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平昌府办发〔2022〕54号),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2年9月5日,巴中市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巴中市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巴医保发〔2022〕31号),文件明确了参保对象、筹资标准、缴费时间、缴费方式、待遇享受等政策,为全面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推进我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有效开展,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应保尽保,不漏一人。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了本文件。

二、起草依据

依据《巴中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巴中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巴医保发〔2021〕25号)和《巴中市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巴医保发〔2022〕31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参保对象。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非我市城乡居民户籍的人员(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我市各类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和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技校、职高)及幼儿园在校学生;农民工和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

(二)明确了筹资标准。城乡居民: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资助对象: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个人缴纳87.5元/人(财政资助262.5元/人);已稳定脱贫人口个人缴纳175元/人(财政资助175元/人)。同时具备上述两类及以上身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且不得重复资助。

(三)明确了缴费时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限为2022年9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四)明确了缴费方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各方协作配合、税务集中征收。重点以各辖区便民服务中心为载体,设置集中征收点位,采取线上线下多种缴费方式,保留各集中征收点现金缴费渠道,方便参保群众缴费。首次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需在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经办窗口进行参保登记后再缴费。

(五)明确了待遇享受。1.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集中缴费期外参保缴费的,待遇等待期为3个月。2.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符合政策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刑满释放和新增动态调整困难群众等人员缴费标准不变,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3.新生儿出生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超过90天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4.2023年6月30日之后参保缴费的,当年各级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全额缴纳(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除外)。5.参保人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个人缴费原则上不再退回。若出现待遇享受期前死亡、重复缴费等情形的,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参保人员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医保部门审核后退费。


解读机构:平昌县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827-623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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