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

编号:窗口【2022】042号

发布时间:2022-06-22 14:25来源:平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字体【  

依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1)粤1973执752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刘倩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被执行人庞启寿位于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东风路西段望江名都10号楼1单元5楼5号房屋,川(2018)平昌县不动产权第0001543号,现公告作废。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2年 06月22日至2022年7月14日)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平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827-6110599





公告单位:平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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