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产权证号:平集用(2011)10704028予以注销,现予公告:
(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5月16日止)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注销登记,原颁发的相关土地证书同时废止。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平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827-6110599
平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