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公告〔2023〕第5号

发布时间:2023-07-31 21:57来源: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字体【  

镇巴(川陕界)至广安高速公路通江至广安段(巴中段)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我县灵山镇天花村4社,民意社区2、4、5、6、7、8、10、11、15、17、18组,元柏社区5、6、13组;元山镇新兴村3、4社;云台镇铺垭社区2组,沿溪村1、2、6社;江口街道大运社区1、2、3、7、8组,荔枝社区3、4、7组,黄滩社区3、8组,白沙村1社,草庙村7社,福星社区2组,双星社区7组,星光社区1、2、4组,大宁社区6组,桥沟社区1、2、3、4组;金宝街道太平社区3、4组,小桥街社区2组;白衣镇大梁社区1、3、4组,龙门社区1、5、6组,濛溪村1、3、7社;涵水镇涵水社区5、6、7、8、9组,花桥社区1、5、6组,幸福村1、2、6、8社,庆丰村6社的部分集体土地共225.6785公顷征收为国家所有,同意将3.8693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一)征地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2〕1043号

(三)批准时间:2022年11月29日

(四)批准用途:高速公路及配套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镇巴(川陕界)至广安高速公路通江至广安段(巴中段)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平昌县灵山镇天花村4社,民意社区2、4、5、6、7、8、10、11、15、17、18组,元柏社区5、6、13组;元山镇新兴村3、4社;云台镇铺垭社区2组,沿溪村1、2、6社;江口街道大运社区1、2、3、7、8组,荔枝社区3、4、7组,黄滩社区3、8组,白沙村1社,草庙村7社,福星社区2组,双星社区7组,星光社区1、2、4组,大宁社区6组,桥沟社区1、2、3、4组;金宝街道太平社区3、4组,小桥街社区2组;白衣镇大梁社区1、3、4组,龙门社区1、5、6组,濛溪村1、3、7社;涵水镇涵水社区5、6、7、8、9组,花桥社区1、5、6组,幸福村1、2、6、8社,庆丰村6社农用地216.4002公顷,建设用地9.1761公顷,未利用地0.1022公顷,共计征收集体土地225.6785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巴)广(安)和平(昌)仪(陇)高速公路平昌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平昌府发〔2022〕9号)规定标准据实补偿。

(二)安置途径:本次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昌府办函〔2019〕114号)文件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四、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及社保方案的审批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灵山镇、元山镇、云台镇、江口街道、金宝街道、白衣镇、涵水镇协同镇广和平仪高速公路平昌段建设指挥部负责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申报及落实等工作。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违章建筑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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