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平昌县2023年第1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07 10:25来源: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现就平昌县2023年第1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基本情况

(一)拟征地范围:粉壁镇石龙门社区1、3、5、6、7、8、9、10组,中心社区4、5组部分集体土地24.2240公顷(具体征地范围和位置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拟征地现状:农用地23.2585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6.4138公顷,园地6.3935公顷,林地8.0759公顷,其他农用地2.3753公顷),建设用地0.9655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未利用地0公顷。

(三)拟征地用途:用于石龙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垃圾转运站、固体废物处理厂、污水处理厂、配气站、园区道路)。

二、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平昌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平昌府函〔2020〕121号)和《关于补充公布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昌府函〔2020〕129号)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待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获得批复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标准据实补偿。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三)社会保障安置。待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获得批复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昌府办函〔2019〕114号)规定,将符合要求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四)住房安置。待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获得批复后,对涉及住房安置的农民,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规定执行。

三、公告时间

2023年8月7日—2023年9月7日。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按规定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本公告发布期满后,请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的粉壁镇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享有的权益,其补偿事项以实施补偿登记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平昌县人民政府授权粉壁镇人民政府与本批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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