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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昌县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2-09-02 16:21
 来源: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解读|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昌县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昌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平昌县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十九届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



平昌县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规定,为加强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以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流转农地)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四条  工商资本流转农地依法坚持自愿有偿、经营规模适度和农地农用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严禁流转农地“非农化”“非粮化”。

第五条  以规范合同签订和日常监督为抓手,依法维护流转双方权益,鼓励工商资本发挥优势,成为推动农业发展、引领农民致富的重要引擎。

(一)鼓励工商资本根据资源禀赋、产业特征,重点发展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把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经营理念和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推动传统农业加速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优化要素资源配置,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鼓励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投资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引导工商资本增强社会责任,鼓励开展农业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在生产发展中切实保护耕地等农业资源。

(四)鼓励工商资本带动农户共同发展,支持工商资本采取订单生产、领办(创办)公司、托管服务等方式实现合理分工,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第六条  工商资本流转农地实行备案管理,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健全多方参与、管理规范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二章  规范管理

第七条  建立上限控制制度。对工商资本流转农地行为加强规范管理,制定相应控制标准。

(一)流转期限。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流转规模。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

凡是整村(组)流转农地的,必须经全体承包农户书面同意,严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首次流转农地且无农业规模种植经验的意向流入方,原则上流转面积不超过100亩,经营业绩良好的,后期可扩大流转规模。

第八条  建立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实行县、镇分级审查审核。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1.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意向受让方与承包农户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按照法定程序,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同意后,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2.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意向受让方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主体资格基本情况、征信情况、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3.开展分级审查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管理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法律顾问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镇级审查审核未通过或流转面积100亩(含)以下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管理局)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终审意见。

镇级审查审核通过,流转面积100亩至500亩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管理局)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书面报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复核审查;流转面积500亩(含)以上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管理局)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书面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会商联审。

职能部门审查审核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流转协议、是否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等内容;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用途等内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主体资格等内容。

第九条  建立合同签订和备案制度。审查审核通过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管理局)要指导受让方规范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并向发包方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管理局)分别备案一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管理局)根据流转合同备案情况,规范建立土地流转备案登记台账,并于每季度末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土地流转备案登记情况。通过规范签订合同和开展备案登记,准确掌握工商资本流转农地情况,对流转行为实施有效监督。未备案的,不得享受产业扶持政策。

第三章  风险防范

第十条  建设交易平台。加强县、镇、村三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合同签订、组织交易等服务,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第十一条  规范流转行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必须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第十二条  规范签订合同。流转双方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签订流转合同。合同中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未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不得转租或抵押担保。

第十三条  及时给付租金。在流转价格和支付方式上,推行“实物计量、货币支付”“先交租金后用地”等模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管理局)要督促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流转费用。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或先交租金后用地。鼓励工商资本一次性支付流转金。

第十四条  保护耕地质量。强化属地管理,禁止受让方闲置、荒芜耕地,严禁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科学指导受让方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防止出现掠夺性经营,确保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

第十五条  开展农业保险。积极构建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资产担保等金融服务。鼓励工商资本购买农作物、畜禽产品等方面的农业保险,降低土地规模经营可能产生的意外灾害风险损失。

第十六条  严格用途监管。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对严重违规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解除流转合同,防止资源浪费和损害农民权益。

第十七条  强化纠纷调处。加强镇村调解、县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体系建设,引导流转双方依法依规解决流转矛盾。因流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管理局)等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镇、村两级对辖区土地流转全面负责,既要推动适度规模发展,又要防范控制经营风险。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和农业技术推广,指导规范签订流转合同,建立流转备案台账,牵头开展监督检查。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做好流转农地用途管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做好流入方资格审查,公示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交易中心牵头做好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土地流转鉴证服务。金融部门要制定针对性的保险政策。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出台配套政策、开展相关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管理局)要根据本细则,依法开展工商资本流转农地审查审核。对违法改变农地用途的,要组织力量立即查处。对违约拖欠农户租金的,要督促受让方尽快清偿。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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