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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土垭镇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3-04-17 16:42
 来源: 平昌县土垭镇人民政府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单位(部门):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系列决策部署,加强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21〕180号)、《平昌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平民发〔2023〕52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大稳定、小调整,保持辖区保障水平相对稳定的原则;坚持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加强政策衔接,形成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合力,切实扎密织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二、吃透政策标准

(一)保障标准

2023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68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480元/月。

(二)保障对象

低保对象认定的三个基本条件是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1.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通过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①配偶;②父母和未成年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①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②在监狱内服刑人员;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3.家庭中有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可实行补差救助,按户施保。核算收入时家庭成员年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程序据实补差保全家,家庭成员年收入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行补差救助,按户施保。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重大疾病患者指被二甲及其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二类门诊慢特病病种和艾滋病的患者。病种为: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或骨髓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白血病、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肝豆状核变性、儿童苯丙酮尿症、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胃肠间质瘤GIST、普拉德一威利综合症、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巴医保规〔2022〕1号)。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3)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6)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7)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8)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9)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10)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11)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12)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规定不能获得。

(三)保障类别

1.城市低保分类。A类家庭指:家庭主要劳动力属重度残疾或重大疾病患者家庭;B类家庭指:家庭其他成员属重度残疾或重大疾病患者家庭;C类家庭指:家庭因短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而引发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E类家庭指:城市困境儿童;F类家庭指:绝对贫困家庭(整户无劳动能力,全靠政策性兜底的家庭)。

2.农村低保分类。A类家庭指:家庭主要劳动力属重度残疾或重大疾病患者家庭;B类家庭指:家庭其他成员属重度残疾或重大疾病患者家庭;C类家庭指:家庭因短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而引发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D类家庭是指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因收入原因纳入监测的对象;E类家庭指:农村困境儿童;F类家庭指:绝对贫困家庭(整户无劳动能力,全靠政策性兜底的家庭),乡村振兴部门又没有纳入监测的家庭。

(四)补差标准

1.城市低保补差标准。

家庭主要劳动力重病、重残人员补差区间为341元—390元;

家庭次要劳动力重病、重残人员补差区间为267元—340元;

家庭普通劳动力每人每月补差区间为<266元;

绝对贫困家庭每人每月补差区间为340元—680元;

困境儿童每人每月680元。

备注:A、B类对象家庭成员中非重病、重残人员按照C类对象补差标准执行。

2.农村低保补差标准。

家庭主要劳动力重病、重残人员补差区间为176元—196元;

家庭次要劳动力重病、重残人员补差区间为148元—175元;

家庭普通劳动力每人每月补差区间为<126元;

绝对贫困家庭每人每月补差区间为196元—480元;

困境儿童每人每月480元。

备注:A、B类对象家庭成员中非重病、重残人员按照C类对象补差标准执行。

(五)分类施保。

重大疾病患者:100元/人.月;

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80元/人.月;

重度残疾:城市40元/人.月,农村20元/人.月;

困境儿童:城市和农村均为100元/人.月。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做到“应保尽保”。利用本次复核工作,组织动员镇、村(社区)干部走村入户,要广泛走访、主动发现、及时申报、摸底排查未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家庭、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力家庭、有重病患者或慢性病人的家庭、遇到急难事项或意外事故的家庭,重点关注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收入不稳定,返贫风险高的困难家庭。在核定家庭收入时,要扣除家庭成员因就业、残疾、患病、就学等必要刚性支出,综合研判评定困难程度。对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必须实施整户保;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放宽到三级)等对象,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要综合运用各项社会专项救助政策,解决困难群众实际困难。

(二)动态管理,全面复核在册对象。严肃查处“人情保”“错保”等违规违纪问题。要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错保”、有房有车、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死亡人员领低保、财政供养人员领低保、农村家庭成员中既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金又领低保金、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或直系亲属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享受条件的等违规享受低保问题进行集中清查。公布监督举报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1.对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与财产状况进行复核。对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进行复核。对建档立卡人口中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实行“一兜到底”,不中断,防止返贫,做到应兜尽兜;对符合低保条件尚未享受低保政策的贫困人口要尽快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享受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人均收入已超过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给予6-12个月的渐退期,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3.对老年人赡养费收入进行复核。子女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部分按照25%计算为赡养费,赡养费平均计算到应当赡养的每个对象。子女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不得单独将老年人纳入低保保障。

4.对农村低保中D类对象进行复核。对D类对象,要重新核算家庭收入,及时动态调整保障类别及保障金。

复核时,要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情况,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特定财产为由,或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民发〔2022〕83号)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立即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特定财产要主动备案,如果未备案视为故意隐瞒家庭经济状况。

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

(三)动态调整,科学核算保障金额。城乡低保家庭领取的保障金额应严格按照家庭成员具体情况进行核算收入,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在核算家庭收入时,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研判评定困难程度。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对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人,患有我县医保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要综合运用各项社会专项救助政策,解决困难群众实际困难。

(四)保障重点,织牢兜底保障网。为做好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兜牢民生底线,对家庭出现特殊困难、整个家庭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力全靠政府兜底的家庭要坚持整户纳入、高限施保、分类管理。已经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系统的纳入D类管理,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系统的纳入F类管理,并主动与乡村振兴部门对接,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

四、方法步骤

城乡低保对象年审复核由镇政府统一安排,各村(居)具体组织实施。复核工作从2023年4月15日开始,到6月10日结束,具体分为3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15日—4月25日)。

镇政府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各联村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各负其责,层层把关。召开会议动员、培训干部,把准政策,掌握程序。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低保政策、办理流程,为审查复核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调查审批阶段(4月26日—5月31日)。

1.入户调查。以村为单位成立以镇联村领导为组长、联村镇干部、村(居)负责人、低保经办人员等为成员的低保调查小组。对在册低保对象100%的逐户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中要收集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困难证明材料(可拍照)并填写低保复核认定表。调查人员及被调查对象要对调查结果负责,并在低保复核认定表上签字。

2.复核认定。镇社会事务管理办负责汇总复核情况,镇社会救助评审领导小组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进行集中复核认定,确定享受情况。对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民政办按照复核认定结果在“天府救助通智慧救助平台”系统中动态调整并上传相关资料。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要及时清退,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3.公开公示。各村(居)委会根据复核认定结果同步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有异议的,由镇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开展民主评议。

(三)总结上报阶段(6月1日——6月10日)。各村在6月1日前完成低保年审复核工作,6月10日前将核查工作情况(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取得成效)及相关表格上报镇社会事务管理办。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进行政策宣传。各村要加大低保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要及时解答群众的来信、来访、咨询,提高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争取困难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此次年审复核工作要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对低保申请家庭进行100%的入户调查,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工作重视不够、核查不到位等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任人,以及在城乡低保申报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执行备案制度。村(居)两委班子成员、镇民政干部职工亲属享受低保,严格执行备案制度,无亲属享受低保的,实行零备案,据实填写《四川省干部职工、低保经办人员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并存档备查;镇民政干部、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成员要逐一签订《四川省民政干部亲属不违规享受低保承诺书》,并存档备查。申请低保家庭要对家庭成员中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特定财产主动备案,填写《家庭成员特定职业、特定财产申请享受低保情况备案表》

六、其他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执行。

附件:1.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

2.申请社会救助入户调查、审核确认表

3.城乡低保复核认定表

4.社会救助保障对象公示表

5.四川省民政干部亲属不违规享受低保承诺书

6.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干部近亲属享受社会

救助政策备案表

7.家庭成员特定职业、特定财产申请享受低保情况备案表

    附件1-7.docx

 

平昌县土垭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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